一、本公司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九十二年度盈餘及特別盈餘公積分配案,依分派權利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持有股份,每股分派現金股利新台幣0.5元。二、依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訂定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為現金股利配息基準日,並自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23613033〕代為發放。三、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