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九十二年度盈餘及特別盈餘公積新台幣二八四、九七一、四 八0元轉增資,每股金額新台幣一0元,發行新股二八、四九七、一四八股,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 期貨局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證期一字第0九三0一三00九九號函核准在案。 二、茲依公司法第二七三條第二項規定,將增資發行有關事項公告如後: (一)公司名稱: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 (1)紙漿及紙之生產、買賣及代理。 (2)有關紙漿料原林及其副產品之經營事項。 (3)有關伐木、造林、製材、木材加工等業務之經營。 (4)有關機器設計、製造及買賣之經營事項。 (5)有關化工原料及副產品製造運銷之經營事項。 (6)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商業大樓及國民住宅出租出售。 (7)D101050 汽電共生業。 (三)原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柒拾億元,分為柒億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實收資 本總額新台幣五、六九九、四二九、六五0元,分為五六九、九四二、九六五股。 (四)本公司所在地:台灣省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一00號。 (五)訂立章程之年、月、日:本公司章程訂於民國五十七年七月五日,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七次修正 。 (六)公告方式:公告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七)董事、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本公司董事九人,監察人三人,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八)增資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增資後實收資本總額為新台幣五、九八四、四0一、一三0元,每股金額新台幣 一0元,分為五九八、四四0、一一三股。 (九)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總額、每股金額及其發行條件: (1)利用九十二年度盈餘及特別盈餘公積轉增資新台幣二八四、九七一、四八0元,每股金額新台幣一0元,發行 新股二八、四九七、一四八股。 (2)本次增資按增資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股東持有股份比例配發,原股東每千股無償配發五0股,不足一股者 ,以現金分派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 或由股東自增資配股基準日之次日起五日內自行拼湊,並向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辦理拼湊登記,逾期未拼湊者,由本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按票面金額承購之 。 (3)本次增資股份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 (十)本次增資之用途:挹注花蓮廠抄紙設備改善需要。 (十一)股票簽證機構: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信託部。 (十二)增資股票俟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配發各股東,屆時當另行公告,並分函通知各股東。 三、茲定本(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為增資配股基準日,依法自本(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至同年八月二十四日停止 股票過戶,如持有本公司股票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本(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五時前(郵寄以郵戳為憑)向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2361-3033) 辦理過戶 手續,以憑分配新股。 四、茲將本公司最近三年經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吳國風、俞安恬、黃柏淑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盈餘分配(虧損撥補)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公告於後。 (財務報告如有不實,應由發行人及簽證會計 師依法負責) |